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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水产品出口企业须增强标签意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646 更新时间:2010/4/28 10:01:05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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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6日,《鱼类标签管理条例2010》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正式生效,取代先前的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标签条例为市场上出现的新种类的鱼增加了商品名称一项,并为已经出现在列表中的鱼种添加了其他额外的选项。实施该项条例的目的在于确保鱼类在销售时其相关信息得到正确的标注,方便消费者明确所购鱼的相关信息。 2010年3月16日,欧盟委员会就已经发布了关于更加清晰和信息量更大的食品标签规则,即要求食品标签须提供能量内容和营养价值,简单易懂,没有误导性的信息,以便让消费者作出明智的购买选择。目前,发达国家对食品标签要求越来越高。出口食品标签的规范与否,是食品出口企业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一个产品的“脸面”。而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过程中发现,未按进口国要求进行标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出口食品标签未包含营养成分等。食品标签不合格,给出口食品带来了风险,进口国一旦发现食品标签不符合本国要求,那么该批货物将会被退货或销毁,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水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增强标签意识,尽快适应进口国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避免因标签不符合规定而出现出口受阻。 要积极了解国外相关法规的内容,准确掌握其最新要求。政府部门应发挥技术和信息优势,及时向企业进行全面宣传,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企业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进口方新的要求,做到有的放矢。 水产品出口企业应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自控能力,在了解并熟悉进口国新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按新法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水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符合新法规的要求。 要强化源头管理,把好输欧盟水产品原料关。进料、来料加工时,水产品出口企业应向进口国索取具有欧盟认可的相关捕捞证明文件,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对于国内海捕原料,应及时出具捕捞证明。检验检疫部门应严格做好自捕原料和进口原料的审核查验工作,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原料来源合法,使出口到欧盟的水产品符合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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