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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向韩国两公司对中国出口邻苯二甲酸酐产品征反倾销税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汇港通讯 点击数798 更新时间:2010/5/18 15:39:26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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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公告指,继续于本月19日起,对韩国两家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产品征反倾销税。 公告称,由韩国 OCI 株式会社公司(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产品,适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3%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于2003年8月31日,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为4%。商务部去年并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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