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中国禁止从日输入偶蹄动物及产品 防口蹄疫传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584 更新时间:2010/5/20 14:16:01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
|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公告,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0年第45号 2010年4月20日,日本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4月7日,日本1家牛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4月7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4月7日前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