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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制定温室气体许可证门槛要求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点击数611 更新时间:2010/5/20 14:26:55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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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3日华盛顿消息,美国环保署(EPA)宣布一项关于大型固定源排放的温室气体(GHG)的最终规定,同时对数百万的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按照《清洁空气法案》中的许可证要求进行豁免。而对于诸如发电厂及炼油厂这类制造了70%威胁美国人健康和福利的温室气体的设施,EPA采用分阶段式做法。 EPA的分阶段式做法将于2011年1月实施,那时《清洁空气法案》温室气体许可要求将涉及已经获得关于其他污染物的清洁空气法许可证的大型设施。如果这类设施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75000吨/每年(tpy),将会被要求le="mso-bidi-font-size: 10.5pt" lang="EN-US"> 到2011年7月,《清洁空气法案》许可要求将扩展到所有温室气体(GHG)排放量超过100,000吨/每年(tpy)的新设施,并对已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75000吨/每年(tpy)的设施进行整改。随着设施和建造的增加,应采取最佳可行的控制技术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根据2011年7月1日新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临界值,EPA需采取900项额外行动以保证现有的排放源通过每年的审查。此外,另有550个排放源需要取得许可证。EPA曾在2010年4月制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新联邦规则。 这个最终规则共涉及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二氧化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以及氟化硫(SF6)。 EPA在2009年10月1日发布的拟议规则,并举行了60天的公众评议。并在确定最终条例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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