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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点击数579 更新时间:2010/5/21 14:09:59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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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例要求所有预先包装食品(规例规定可豁免的食品除外)须标注营养标签,该营养标签必须标示能量和七种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总量、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及糖;以及任何涉及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 该《修订规例》与国家卫生部2008年5月1日实施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在标注要求、基本规定、某些营养数值的表达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异。卫生部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属于自愿性质,而香港的营养标签规例是强制性的。卫生部要求标示的是“1+4”,即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四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香港要求标示的内容是“1+7”,即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糖等7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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