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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熏蒸剂残留存隐忧
作者:徐云峰 刘建东…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632  更新时间:2010/5/26 9:20:04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近日,黄岛检验检疫局连续从进境集装箱货物中检出熏蒸剂磷化铝残留,涉及货物有花生、棉花、木薯干、椰壳纤维、木质包装等。黄岛检验检疫局已按规定对熏蒸剂残渣进行了处理。

    经调查,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均为国外发货人在货物启运前将熏蒸剂投入集装箱后即关闭箱门,未经过散毒处理直接运至国内。根据相关规定使用磷化铝熏蒸货物时,通风结束后,应将磷化铝的盛药盘(袋)及时取出,并将残渣深埋。

    目前,为了达到我国的检疫要求,多数国家均采取药物熏蒸处理的方法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其中最常用的药物是磷化铝,占总批次的98%。磷化铝极易吸潮分解,释放出剧毒气体磷化氢,磷化氢气体含量达0.01mg/L时即可引起中毒。因此,磷化铝熏蒸剂残留的危害应引起重视:一是熏蒸剂通常放置在集装箱内夹缝或内部等不易发现部位,检验检疫人员进入集装箱内才能发现,在查验中长期接触磷化氢气体,将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二是熏蒸剂包装袋在长途海运中容易破损,撒漏污染货物,特别是花生、木薯干等食用或饲料用货物;三是熏蒸剂残留的处理方法是深埋,存在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隐患。

    检验检疫部门为此特提醒相关企业,在签定贸易合同时,应明确要求供货方对经熏蒸处理的货物或集装箱实施散毒,熏蒸剂残留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加施封识、运输,严禁将熏蒸剂残留随货物运至国内。

    此外,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对于截获的携带熏蒸剂残留集装箱,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转移至安全地带通风散气,经检测合格后方实施掏箱、查验等操作;提高对可能携带熏蒸剂货物查验比例,对经熏蒸处理的入境货物或集装箱,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散毒处理,合格后方进行掏箱;随时向有关部门、企业发出警示通报,对连续多次发现熏蒸剂残留集装箱货物实施退运、销毁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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