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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未标含氟量药店被诉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272  更新时间:2010/6/9 9:15:29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hguang8379

 


    田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某药房购买了乐卡露含氟牙膏六筒,使用后感觉身体不适,经询问他人后认为与牙膏的含氟量有关。在查看牙膏包装后,田先生发现该含氟牙膏没有含氟添加量标识,于是将出售牙膏的药房诉至法院。日前,丰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田先生起诉称,他于2010年4月9日在丰台某药房看到有种乐卡露牙膏,称“德国原装进口,预防龋齿”,便购买了6筒,价款共计177元。使用后,他感觉身体不适,经过咨询专业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可能与使用的牙膏含氟量有关。他查看牙膏包装盒发现,所标明成分中有“氟化钠”,但未标明含量。按照国家标准《牙膏》第7.1.7项的规定,“含氟牙膏要标明氟添加量”。氟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一旦剂量超标有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表明含氟量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氟含量适合的产品。

    田先生认为,他所购买的牙膏并未标明氟添加量,显然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属于“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根据《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第14条的规定,出售该牙膏的药房应该为他所购买的产品办理退货并增加一倍赔偿。另外,药房出售未表明氟含量牙膏的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他提起诉讼,要求药房对所购牙膏予以退货,加倍赔偿177元,并负担因解决纠纷而产生的误工费300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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