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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初裁
作者:念雪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点击数609  更新时间:2010/6/12 15:54:14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0年6月2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初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019。

   在本案中,应诉的中国企业包括(1)巨石集团有限公司(Jushi Group Co Ltd (hereinafter also referred to as ‘Jushi, Tongxiang’));(2)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CNBM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3)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Jushi Group Jiujiang Co Ltd.);(4)常州市新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Changzhou New Changhai Fiberglass Co. Ltd. (“NCH”));(5)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Changhai Composite Materials Holding Co Ltd (OCH));(6)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Jushi Group Chengdu Co Ltd.);(7)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Inc. (CTG or the Company) (CTG or the Company));(8)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Zoucheng Co., Ltd. (“Zoucheng”, the Company));(9)中材金晶玻纤有限公司(Sinoma Jinjing Fiber Glass Co Ltd.);(10)山东华韵新材料有限公司(Shandong Aste New Materials Co Ltd.);(11)中国材料工业科工进出口有限公司(China National Materials Industry Import & Export Corporation (Sinoma Import & Export, the Company));(12)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Shandong Taishan-PDO Glass Fiber Products Co., Ltd. (“PDO”, the Company));(13)淄博中材庞贝捷金晶玻纤有限公司(PPG Sinoma Jinjing Fiber Glass Company, Ltd.);(14)中材金晶玻纤有限公司(Sinoma Jinjing Fiber Glass Co., Ltd.);(15)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Chongqing Polycomp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CPIC ))。但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印度商工部以结构价格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2010年1月8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共涉及我出口金额9209万美元。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的反倾销初裁结果

原产国

出口国

生产商

出口商

临时反倾销税(%

中国

中国

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23.93

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淄博中材庞贝捷金晶玻纤有限公司

淄博中材庞贝捷金晶玻纤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

0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16.34

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

12.74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

40.86

中国

除中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任何企业

任何企业

除中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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