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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调整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 1000元起论罪
作者:王红伟 王松波 刘静…  文章来源:河南商报  点击数1553  更新时间:2010/6/18 11:45:52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hguang8379

 

    今后,盗窃罪定罪数额将从800元上升至1000元。这是河南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的规定。

    近日,就该规定中的亮点变化,河南省高院刑二庭法官孙明逐一进行了解读。

    变化1  盗窃定罪数额标准提高200元

    孙明说,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也就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标准,根据新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与之前相比,提高了200元。”孙明解释,之所以提高,有3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盗窃罪属侵财类案件,应随着经济发展规律作出调整,而最近的一次调整,也是12年前,1998年4月作出的,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

    其次,是为了量刑均衡的考虑,纵观国内各地的标准,量刑起点基本已超过800元,不同的地方,有的有罪有的无罪,不太适当。

    同时,盗窃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轻。

    新规定6月12日起开始实行,也就是说,“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变化2  因生活所迫盗窃,不满1500元可不按犯罪论

    是不是所有盗窃价值1000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要作为盗窃犯罪处理?

    “不完全是这样的”,孙明解释,根据规定,虽然盗窃数额符合“数额较大”1000元的认定标准,但不满1500元,有下列几种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或者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这一款规定的基本精神是,认定犯罪时,盗窃数额是基础,还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情节区别对待,这一规定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质疑  会不会影响打击盗窃犯的力度

    提高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会不会影响河南省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孙明表示,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管理是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手段的,并不是一定要动用刑罚,刑罚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宜动用。

    盗窃不构成犯罪,即使不动用刑罚处罚,政法机关还可以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同样可以有效地遏制小数额盗窃行为的发生。

    同时,提高200元幅度的“数额较大”的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相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经济状况,不足以刺激盗窃行为人员产生犯意,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部分地区盗窃罪认定标准

    地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北京 1000 1万 6万

    上海 2000 2万10万

    浙江 2000 2万 8万

    江苏 1000 1万 6万

    河北 800 1万 5万

    吉林 1000 1万 5万

    黑龙江 50050003万

    (单位:元)

    其他变化:

    盗窃罪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之前的1万元、5万元,提高至现在的1.5万元、6万元。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多次扒窃作案,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财物的情节,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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