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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门”干部滥用职权 公权须戴上法律“紧箍咒”
作者:望云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44  更新时间:2010/6/24 18:02:3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湖南双牌县村民何吉上因举报村支书侵占退耕还林款未见“效果”,多次上告,被认定“冲击国家机关”。在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之后,湖南永州市双牌县委书记签发“劳教”文件。2009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何吉上劳动教养一年。此事一经披露,引发民众热议,劳动教育的实施标准是什么?个人岂能直接办案签发“劳教文件”?

    对什么样的人可以实施劳动教养,有明确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及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决定的依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从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决定一个人是不是要被劳动教养,决定权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而永州市双牌县委却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没有决定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的文件形式决定对一个公民进行劳动教养,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国家规定官员应依法行政,党委和政府不能随便干预司法,而该县委书记越俎代庖直接“办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背后,是否别有私情?该县一位官员坦承了内幕:“上访户会影响上级对本届县委、政府班子主要领导的考评。”如此滥用职权,焉能不令人心寒?上访本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可是在湖南双牌,公民因上访被劳教,公民权利尊严何在?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面对群众上访,岂能用劳教高压手段控访,如此压制民意诉求,只能激化矛盾,与和谐社会宗旨背道而驰。国家标准频道认为,针对群众上访与干部滥用职权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信访评价机制,把信访评价权交给群众,保证信访渠道畅通,给公权戴上法律“紧箍咒”,督促干部们学会尊重民意、善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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