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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疑问:企业送快艇,镇政府能收吗?
作者:苏白的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95  更新时间:2010/7/15 17:00:02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user10

 

    近日,绍兴县安昌镇的5家印染企业出资15.5万元,购买了一艘7米长的快艇,送给镇政府,用于监督辖区内企业的排污。此举得到镇政府的肯定和支持,认为“以前接到举报前去查处时,由于没有机动船只,很难拿到印染企业偷漏排污水的证据,现在有了快艇就方便多了。”

    然而,这个被当地政府称为企业自愿加强环保监督的善举,却引发了广泛争议: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能直接接受企业的集体捐赠吗?有网友担心:开着企业捐赠的快艇去监督企业,政府会不会对捐赠企业“手下留情”?的确,作为监督企业排污的快艇,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不使用财政去买,而接受企业的馈赠,难免会让人有“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短”的怀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标准中,未规定政府行政部门不能接受企业捐赠,但是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没有赋予你做的事情,就不应该去做。尤其是涉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时,政府接受后企业任何的馈赠,难免让人产生瓜田李下的联想。试问,如果企业可以提供执法用船,是否也可以提供执法用车,提供电脑等一干办公设备。再往下想,是否连提供办公用房、改善办公条件,都可以视为对政府工作的有利之举呢?这样下去,恐怕天下会大乱了吧。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类似文中的企业捐赠行为还是少有为妙。毕竟,双方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利与权的微妙关系,难免让人觉得是假借“善意”之名的集体行贿,有了这种交换关系的存在,能否保证执法公正性便成了未知数。所以,企业向政府部门捐赠,最好是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非营利事业单位等中介组织,否则,善举也可能会引起公众误解。另外,既然政府高价购买公务用车、公务电脑行为时有发生,也可以看出我们的政府并不缺置办公务用品的财力,所以,何必鼓励类似的捐赠而给企业加重负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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