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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赔偿额125.43元,标准何以除病根?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32  更新时间:2010/7/16 14:00:39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据正义网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

    据了解,新的赔偿标准,是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数据,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2736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2010年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125.43元计算,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13.44元。
    此外,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理赔标准的重新规定,为刑事赔偿案件实际操作定下衡量标准。但对于日前曝光的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冤者,这规定仅仅只是事后补偿。事后赔付,不是冤假错案的解决心态。想要冤假错案从此不再,不仅仅需要确实可行的律师辩护制度、“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真正落实,更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否则,用理赔的方式,补“冤案”频发的窟窿,只会越补越大。当司法制度受到质疑时,那社会秩序将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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