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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赔偿额125.43元,标准何以除病根? | |
作者: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32 更新时间:2010/7/16 14:00:39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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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正义网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 据了解,新的赔偿标准,是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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