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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质疑:银行账单打印也收费? | |
作者:苏白的白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频道 点击数1007 更新时间:2010/7/29 16:51:15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user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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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7月28日《新闻晨报》报道:据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四大行已经全面开征账单打印费,收费从5元到20元不等,而此项收费伴随打印的账单时间越久远,收费也越贵。中国银行,3年前账单的打印费高达100元,农业银行,账单超过5页,收费翻倍。对于此项收费业务,银行卡客户并没有来自银行方面的任何通知。更令人费解的是,如今前往银行新开户的客户,如不主动强烈要求用纸质存折,银行会一律默认为开硬卡,而此时银行绝对不会告诉你硬卡打账单需缴费。 银行在收费方面的创意和挖掘能力可谓是日新月异,五花八门。从零钱点钞费、跨行手续费,再到帐单打印费,最近各大银行似乎在“如何从消费者身上刮取更多费用”这一问题上绞尽脑汁,下了不少功夫。于是有不少人忍不住惊呼,今天银行连打印帐单都收费,明天恐怕银行要开始收门票费了。正所谓涨价出效益,涨价是高效益的金钥匙。近些年来银行之所以能够取得辉煌的业绩,正是通过不断地收费获得的。就算银行是营利机构,没有收费就没有效益,没有效益就没有服务。但是,银行对待收费这个问题上,绝不能够为了创收而巧设名目,为了经济效益而无视社会效益。可笑的是,眼下银行收费项目倒是逐年增多,但其服务质量却始终不见提高。 网友质疑,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征收打印费,算不算故意隐瞒而至商业欺诈?根据我国《合同法》标准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显而易见,银行在用户开户时却只字未提账单收费的做法,剥夺了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没有事先征求储户同意前,收费更是属于银行私自违反与储户协议的违约行为。 然而,在我国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除了银行汇票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也就是说,不仅银行的自行收费项目都合乎法理,而且所有收费项目的涨价也都合法合规。但是,另据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50条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这两项国家标准冲突的情况下,本应废止《暂行办法》,可是商业银行大都抱住《暂行办法》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正式法律,刻意执行部门规章,并把《暂行办法》演变成收费升级的“法宝”。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把《暂行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进行废除。与此同时,国家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对商业银行的“想收就收,想涨就涨”行为,立即叫停,并予以严厉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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