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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常见的7项银行收费成为历史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96  更新时间:2010/8/10 17:06:44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据新华网消息,针对同城ATM跨行取款服务收费涨价的现象,近日,国家发改委配合银监会已经研究起草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据统计,各家银行大大小小的收费总计3000余项,其中7项叫停。
    据了解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
    ●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
    ●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
    ●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
    ●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等,商业银行应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对于商业银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费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此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使客户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百姓拍手叫好的同时,国家标准频道也为之庆幸。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定制权限而言,国家于2003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打架打了多年。
    七年多来,很多商业银行都抱住《暂行办法》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正式法律,刻意执行部门规章,并把 《暂行办法》演变为收费升级的“法宝”。就连中国银行业协会也曾拿着不完善的《暂行办法》为己擅自涨价的银行辩护。不完善的标准,就这样被别有用心的人士所利用,不仅仅枉顾国家法律的权威,更是漠视社会公众的利益。
    如今,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了,希望在征集各方的意见下,能尽快完善并实施。唯有如此,也不枉了民众和众多媒体连连呐喊耗费的唾沫。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新标准的出台,有利于银行收费环境的净化,维护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从而完善了国家标准体系的漏洞,利国利民。但庆幸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标准的不完善,需要民众的申诉和监督,如果都报以忍的态度,那消费者应有的权益究竟靠谁保障?在此,由衷的希望在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实施下,银行名目繁多的不公正性收费从此不再,从而让银行收费真正透明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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