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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修订了识别药品的商标的要求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点击数988 更新时间:2010/8/11 9:33:34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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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日,巴西发布了对识别药品的商标的修订。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药品商标和补充的鉴别名称(补充说明不同于其它药品)的可接受性要求,并且论述了已经在巴西卫生监督局注册的商标的适当性。本决议草案管理药品商标的构成,目的是鉴别、减轻和消除由于对不同的药品采用类似名称导致的用药错误相关的高健康风险。本决议草案中规定的标准适用于必须在巴西卫生监督局提交注册或通报的所有产品。这里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非专利药品和免疫疗法,这些应当使用药品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如果适用,商标同样也必须遵照适用于申请者打算注册的特殊种类药品的特殊法规中规定的要求。为了本决议草案的目的,药品商标的定义是:所采用的名称是对同一公司或其它公司的某种药品与其它药品加以区别,由药品注册持有人提议,以该名称识别、销售和做广告的。补充的鉴别名称定义为药品商标的补充名称,具有区分由该公司已经注册的其它产品,并且减少用药错误风险的作用。本决议草案撤回2003年11月19日的决议RDC No.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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