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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提出清洁空气法温室气体排放准许规则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点击数853 更新时间:2010/8/18 13:59:43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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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消息,美国环保署近日(EPA)提出两项规则,以保证商业计划建立新建筑、大型设施或进行大规模扩建的企业将能够获得清洁空气法案许可证,解决温室气体(GHG)的排放量。2010年春天,EPA最终确定了温室气体约束规则,规定从2011年开始,需大幅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项目必须要获得空气许可证。现如今,无论这些企业以及项目位于何处,该规则将有助于确保这些排放源能得到这些许可证。 该约束规则包括类似发电厂和炼油厂等占据了固定排放量70%的大型产业设施。今天公布的提案是实施温室气体约束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减少这些大型设施在50个州的GHG排放量的同时确保当地经济持续发展。 清洁空气法案要求各州制定由环保局批准的实施计划,包括发放空气许可证。当联邦许可证要求改变时,因为必须符合EPA确定的温室气体约束规则,各州的计划可能需要修改。 在第一个规则中,环保局提议要求13个州改变其实施计划以确保所涉及的GHG排放。所有其他州在实施环保局批准的空气许可证计划必须审查现有的审批机构,若该项目没有解决GHG的排放问题必须通知EPA。 由于某些州可能无法在2011年温室气体约束规则生效前制定或修订它们的计划,在第二条规则中,EPA提议一项联邦实施计划。该计划将允许EPA向位于这些州的大型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发放许可证。该临时规则在这些州修改本州的计划并回复GHG许可证职责后被取代。 第一个更新州实施计划的提案的评议意见的截止日期为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后30天。EPA计划将于2010年8月25日为第二个关于联邦实施计划的提案举办听证会。听证会后,将接受为期30天的评议意见。机构将于2011年1月2日前最终确定这些规则,最早的GHG许可证要求将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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