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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透视:罚款包年制,公权力变商品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86  更新时间:2010/8/19 17:43:3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江西乐平不少司机反映,该市交警部门搞起了罚款包季、包年制,车主只要交1900元可保一个季度不罚款,交8000元就能保证一年不罚款。

    交通罚款,竟“拷贝”了服务业中才有的“年卡制”“预付套餐制”模式,确实“创意十足”。实行包季、包年制,看似省去累“罚”之苦,简化罚款程序,提升了罚款效率,不啻为“多赢之举”,然而,仔细思量却坏处多多:首先,罚款包年制是懒政的活标本。如果按次罚款,尚能维护交通,达到以儆效尤之效;可若车主们交了季票年票,就享有“有效期内”的无限违规权,相当于“豁免证在手,违规无忧”。其次,包季、包年式罚款有“以罚代管”之嫌。“罚”的目的,不是从中牟利,而是着眼于激励司机们增强自觉性,力促交通改善。可当罚款成了默许违规的“合法证明”,罚款作用就发生了异化,成为创收工具;罚款经济的大行其道,将“利欲”凌驾在了“公正”之上。再次,包年罚款之下,交通会成为富人和穷人利益分化的“公共地带”。缴纳罚款,成了“入禁地”的门券。交了年费的车主,似乎就能肆意违规高枕无忧,无需顾虑惩责;而对其他普通民众而言,安全感的塌陷,事故风险的堆高,足以让他们如履薄冰。

    而据编者了解,罚款包季制、包年制的措施,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其收费行为不是执法行为。交警部门在收取当事人的现金后,纵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不再进行违章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如果情节严重,将可能涉嫌单位受贿罪。同时,如果交警部门在一次性收到费用后,放弃履行职责,不制止交通违章行为、不维护交通秩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万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我们确实需要继续解放思想,确实需要加强执法效率,也确实应当更人性化。但是,不要只想着省力气,更不要打着执法的名义纵容违法。如果权力能够肆意践踏法律,执法机关可以随意改变法律,可以随意出台“土法律”,那一定是我们对权力监督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要阻止乐平这一次公然售卖“违法权”的行为,更要从制度上预防以后不会出现类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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