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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观点:彩民“被弃奖”,呼唤彩票兑奖期延长 | |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96 更新时间:2010/8/19 17:44:3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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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报道,6月17日,福彩双色球开出两注一等奖,单注奖金1000万元,其中一注中奖彩票出自江苏,然而两个月过去了,这笔奖金始终无人领取。8月16日24时,江苏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副主任蒋卓平宣布该奖为“弃奖”,奖金进入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这是我国彩票史上最大的“弃奖”。我们无从知道这位中奖彩民为何未兑奖,但按常理推测,他并非主动“弃奖”,而是“被弃奖”———不知道自己中奖从而错过了兑奖期限。事实上,为了寻找这位大奖得主,江苏省和苏州市福彩中心可谓煞费苦心,甚至悬赏10万元寻找知情人,但一切努力都抵不过那条刻板的规定———“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 60天兑奖期限是2007年7月起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作出的新规定,此前,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兑奖期限仅分别为30天、28天,以致“被弃奖”的事情频频发生,甚至有错过期限的彩民打官司讨奖。兑奖有个期限无可厚非,彩民也须遵守相关约定,问题是,60天兑奖期限是否合理,该不该进一步延长?梳理我国彩民的“弃奖”情况,以江苏省为例,2007年为1682万元,2008年为2482万元,2009年为3118万元。3年间,江苏彩民将7280多万元福彩奖金“丢弃”了。出现如此多“弃奖”,是否表明60天的兑奖期限太短?反观国外的情况:澳大利亚的彩票兑奖期限为6年,泰国为2年,加拿大和日本均为1年,英国为6个月。美国的情况特殊,各个州的规定不一样,3个月至1年不等。编者以为,这不仅仅是期限的问题,更是尊重彩民权益、维护中奖彩民对奖金所有权的体现。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相关部门应反思我国的彩票兑换期限。彩民的“被弃奖”并不值得窃喜,只有让更多彩民尝到“甜头”才有利于福彩事业的长远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对彩民多一份理解和体谅,人们平时忙于工作和生活,不大可能天天盯着中奖信息,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一时没发现自己中奖。出于尊重、维护彩民权益的考虑,也是出于发展福彩事业的需要,彩票兑奖期限显然应该进一步延长,尽可能避免彩民“被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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