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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透视:“过度检查”之标准治乱 | |
作者: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27 更新时间:2010/8/30 17:08:24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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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反映:3岁的小宝在玩耍时误吞了一根笔头,家长将其送到医院,入院检查项目进行了200多项,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等,最终结论就是腹腔有异物。尽管,小宝的家长在入院时已主诉孩子误吞笔头,但医生进行艾滋病等项目检查显属不必要。 对此“过度检查”,相信大家听过的案例不少,但此医疗“乱像”并不是不可以治的。众所周知,《侵权责任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如遇“过度检查”,患者可依法对医院起诉。 对于“过度检查”的标准认定,国家标准频道提醒众位消费者:标准,作为事物的衡量依据,对条件制约性的认知尤为重要。对“过度检查”,《侵权责任法》有两条判定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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