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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饲料进口标签“规范”不可忘 | |
作者:李梦婷 彭丽萍…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551 更新时间:2010/8/31 9:52:04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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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黄埔检验检疫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批来自泰国的红鱼粉外包装上未加贴标签,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局判定货物标签不合格,并要求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场所,重新加施符合规范的标签。 据了解,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安全水平,促进进出口饲料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7月20日发布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进口饲料标签查验作了如下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标签规范》)对进口饲料实施标签查验和审核。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该批饲料相关的进口企业、进口产品和境外生产企业将被记录在案,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书面承诺按照《标签规范》的要求整改,并保证2010年2月28日后的进口饲料标签符合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进口饲料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重新加施或补正。 按照进境饲料标签规范,饲料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准确、科学地表达产品的内在质量;饲料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牢固地贴附于饲料包装上,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标签上印制的内容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脱落,必须保证用户在购买和使用时清晰易辨。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饲料进口企业,除了饲料本身质量之外,还须关注标签问题:企业应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防止购买标签不合格货物,避免进境后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在签定外贸合同时,应提前说明我国的法规要求,分清责任,以免增加处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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