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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透视:先签字后验货,规则折腰于习惯 | |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55 更新时间:2010/9/7 17:49:1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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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9月2日《北京晨报》报道,消费者在收取快递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货不对板等问题,而“先签字、后验货”几乎成了快递行业的潜规则。近日,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的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明确表态,“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应予以取消。 毋庸置疑,“先签字、后验货”行业潜规则于法无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 在网购盛行的今天,快递作为网购的一个必要环节,理应加以规范。针对快递类纠纷增长的趋势,国家标准频道对消费者提出几点建议:在办理货物托运时,第一,要开箱验货,让物流、快递公司知道要托运的是什么东西,而且还在要快递单上注明品名、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第二,要看清快递条款,确认交运的物品信息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易损物品应注明其特性;第三,要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或者另购投递保险,并索要发票;第四,消费者要验完货再签收,如发现问题要现场退货,尽快联系投递人向快递公司追偿责任。另外,消费者遇到维权纠纷时要保留消费凭证,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不要失去维护自己权利的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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