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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拿到手可真难! | |
作者:苏白的白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频道 点击数1085 更新时间:2010/9/16 17:38:14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user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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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9月15日报道:中秋、国庆假期临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以月标准工资2000元为例,说明国庆加班一天应得加班工资275.86元。 另据《新京报》9月15日报道:14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看到这两篇报道,编者很是感谢相关部门的善意提醒:期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给加班人员发放加班费;更期望劳动者能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君不知,我国标准《劳动法》早已规定节日上班拿300%加班工资,但是不少无良用人单位,根本无视法规标准,要么不发加班费要么少发。所以说,只靠提醒和加班人员自己举证自己维权,可谓天方夜谭。我国劳动者的弱势与工作单位的强势高下立判人人皆知,试想,在这样一个关系不对等的环境里,就算能证明自己加了班拿到了加班费,结果最终因此被开除,那么拿到加班费又有何用? 因此,“算账式提醒”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法规并不是拿到加班费的“尚方宝剑”。当务之急,首先建立一个相关的法律标准,规范企业加班的问题,对那些频频命令员工加班,又不给任何加班费用的单位,必须予以最严厉的制裁,让其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其次,应该建立一个畅通的法律援助体系,仅仅员工自证,未免过于势单力孤;再次,我们的法律制订必须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变得基本对等,而不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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