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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国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点击数1118  更新时间:2010/9/20 11:34:33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user10

 

    记者9月l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l0月l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l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l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l%;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

    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l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l9890元、l9890元和8600元。

    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l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l0.6亿元,惠及6l9万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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