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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立功”成贪官减刑法宝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49  更新时间:2010/9/21 17:59:4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贪官落马了,昔日的风光烟消云散,现实的问题遂摆在面前。如何立功赎罪以免一死?如何减轻服刑时间?据《济南日报》9月20日报道,为迎合这种需求,坊间已经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立功情形,严重误导了审判结果。眼下,贪官假立功问题已引起司法高层关注。

    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这两年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贪官并不鲜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2亿而一审被判死缓,据说就是因为有“立功表现”。此外,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等,这一干人等均因有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但由于具体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也就显得格外神秘。

    “对于贪官的立功认定,应当严格加以甄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立功”法律规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如果被落马贪官不正当利用,就有违“立功从宽”制度之本意。事实上,很多地方对贪官立功表现的认定审核并不严格,有的就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上主管机关印章,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都没人过问。因此,这项制度成了不少贪官的 “救命稻草”,他们想千方设百计,利用这个途径来逃避法律制裁,减轻法律的惩处。如此一来,严重地冒犯了法律的尊严,消解了法律的威慑力。

    假立功之所以能够成贪官的法宝,其实质反映的是司法腐败。要想达到假立功而减轻惩罚的目的,靠贪官一己之力是难以完成的,需要许多人的配合,几乎每一个环节都要与司法部门打交道,其中任意一个环节受到阻拦,“制假”过程就不可能完成。在这个制假链条中,若没有一些司法人员的里应外合、沆瀣一气,假立功的伎俩是难以得逞的。因此,打击贪官假立功,破除司法腐败是关键。治标之策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那些害群之马,守住司法的底线。更为重要的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对于那些贪官的立功表现,有必要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问询,法院有必要对贪官的立功表现向社会作以解释,对立功减刑进行透明化操作。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应该制定和完善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以达到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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