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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股”原罪,一句“撤资退股”就可以赦免? | |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45 更新时间:2010/9/26 17:51:2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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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9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湖南省株洲市有关区县决定,9月下旬起,对湘江株洲段滥采滥挖河砂活动展开严厉整顿行动,同时勒令参与河砂开采的干部在10月15日前退出“官股”。 逾期拒不撤资或隐瞒真相的将面临党纪国法制裁。 官员入股参与经营属于违纪,滥采滥挖则是违法,甚至可能触犯刑律。一句“撤资退股”便既往不咎,官员此前的违纪违法被一笔勾销,基层政府的这种“决定”,依据何来呢?编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既往不咎的政策规定没找到,关于公务员禁止参与“官股”的条文却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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