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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股”原罪,一句“撤资退股”就可以赦免?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45  更新时间:2010/9/26 17:51:2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据9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湖南省株洲市有关区县决定,9月下旬起,对湘江株洲段滥采滥挖河砂活动展开严厉整顿行动,同时勒令参与河砂开采的干部在10月15日前退出“官股”。 逾期拒不撤资或隐瞒真相的将面临党纪国法制裁。

  官员入股参与经营属于违纪,滥采滥挖则是违法,甚至可能触犯刑律。一句“撤资退股”便既往不咎,官员此前的违纪违法被一笔勾销,基层政府的这种“决定”,依据何来呢?编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既往不咎的政策规定没找到,关于公务员禁止参与“官股”的条文却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既然株洲当地政府发现有官员入股参与滥采河砂,导致湘江及其部分支流河床、大堤发生滑坡等重大险情,首先就应该依法对相关官员违规经商的行为进行处罚,然后再对其参与滥采滥挖河砂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而现在,有关区县只是规定“逾期拒不撤资或隐瞒真相的将面临党纪国法制裁”。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相关官员按期撤资,就不必担心会受到党纪国法制裁了?如果是这样,岂不是一种变相的赦免?这无疑让禁止官员经商的相关法规沦为一纸空文。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官员经商行为之所以会屡禁不止,除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官员及其家属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不完善外,关键还在于处罚力度较轻。官员违规经商的成本低,自然就不会把相关法规当回事。只有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执法,杜绝法外开恩现象,轻则撤职查办、重则辞退开除,让经商成为官员碰不得的高压线,才可能有效地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官员利用手中权力经商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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