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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标签草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019 更新时间:2010/9/30 9:46:23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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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有关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的容量标签条例的D006629-02号草案。草案规定了条例的生效日期、适用的产品范围、如何确定电池容量、容量测量的单位以及容量标签的设计要求。 1、生效日期 条例从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日期开始生效。条例自生效日起直接在其成员国应用。 条例适用于从生效日起8个月后第一次在市场销售的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以及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在出售给最终消费者之前就与设备组合在一起或设计与设备组合在一起的以及根据指令2006/66/EC的第11条款不能被移除的便携式二次电池和蓄电池被豁免遵守此条例。 便携式二次镍铬电池和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根据IEC/EN 61951-1和IEC/EN 60622进行测量。 便携式二次镍金属氢化物电池和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根据IEC/EN 61951-2进行测量。 便携式二次锂电池和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根据IEC/EN 61960进行测量。 便携式二次铅酸电池和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根据IEC/EN 61056-1进行测量。 汽车电池和蓄电池(铅酸启动器)的额定容量和冷启动性能应根据IEC 60095-1/EN 50342-1进行测量。 便携式二次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以“毫安时(mAh)”或“安时(Ah)”来表示。 汽车电池和电池组的容量应以“安时(Ah)”或“冷启动安培数(A)”来表示。 (1)便携式二次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标签包含的内容 对于便携式二次镍铬(NiCd)、镍金属氢化物(Ni-MH)电池和锂电池和蓄电池,IEC/EN 61951-1、IEC/EN 60622、IEC/EN 61951-2、IEC/EN 61960对其额定容量的规定如下: 当电池容量用mAh表示时,其数值应为一个整数,不包括用于电动工具中的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和蓄电池。 对于所有用于电动工具的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和蓄电池,当电池容量用Ah表示时,其数值可保留一位小数;当电池容量用mAh表示时,其数值应为一个整数。 电池容量的数值精确度应分别符合IEC/EN 61951-1、IEC/EN 61951- 2、IEC/EN 60622、IEC/EN 61960的要求。 对于便携式二次铅酸电池和蓄电池,其额定容量的最小值应在IEC/EN 61056-1规定的样值内: 当电池容量用Ah表示时,其数值可保留一位小数,不包括用于电动工具中的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和蓄电池。 电池容量的数值精确度应符合IEC/EN 61056-1的要求。 (2)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和蓄电池容量标签最小尺寸和位置 对于单个电池和蓄电池,不包括纽扣电池和存储式后背电池,其尺寸和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电池和蓄电池上的标签尺寸应最小为1.0×5.0 mm(H×L); 电池和蓄电池的包装(前面)上的标签的尺寸应最小为5.0×12.0 mm(H×L); 标签应位于包装(前面)上以及包装内部的电池和蓄电池上; 对于不带包装出售的电池和蓄电池,其标签应位于电池和蓄电池上。 对于电池组件,其容量标签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最大面面积小于70 cm2的电池组件,其标签的最小尺寸应为1.0×5.0 mm(H×L); 对于最大面面积大于等于70 cm2的电池组件,其标签的最小尺寸应为2.0×5.0 mm(H×L); 标签应仅位于电池配件的外部框架上,而并不是在框架内部的每个单个电池上。 当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件的尺寸太小以致最小尺寸的标签都不能贴在上面时,其容量应标记在包装上,且最小尺寸应为5.0×12.0 mm(H×L)。在这样的情况以及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件没有自己单独的包装时,容量应标记在用于出售的安装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件的设备的包装上。 对于纽扣电池和存储式后备电池,其标签尺寸和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包装(前面)上,且最小尺寸应为5.0×12.0 mm(H×L); 标签应位于包装的前面。 (3)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标签包含的内容 额定容量和冷启动性能应符合IEC 60095-1/EN 50342-1中规定的要求; 显示的额定容量值和启动电流与正常值的误差范围应在±10%以内。 (4)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容量标签的最小尺寸和位置 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标签应覆盖电池最大面最小3%的面积,最大尺寸为20×150 mm(H×L); 标签应位于电池或蓄电池上的某个侧面上,但不包括电池的底部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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