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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就业歧视”拷问招考标准! | |
作者:苏白的白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频道 点击数817 更新时间:2010/10/15 17:20:11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user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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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了解到,除宪法、劳动法外,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等各方面权利有明确的保护。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安庆市教育局援引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等规定,并指出教师岗位对身体条件有明确要求,有传染病或精神病史的人不得从事教师职业;此外,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指出,淋病、梅毒、艾滋病尚被列为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那么,在有关标准和相关法律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执行呢?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艾滋病长期以来一直是严重耻辱的标志,患者不得不隐瞒病情,在就业、教育和医疗方面面临严重歧视。如果国家相关部门确实认为艾滋病毒携带者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由卫生部门对艾滋病毒携带者适宜从事的行业做出规定,避免产生纠纷。“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不仅仅是艾滋病患者维权的第一步,更是积极制定艾滋病毒携带者就业、生活上相关标准的一大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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