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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区住宅维修金交存标准调整
作者:闫承敏 金九会…  文章来源:三峡晚报  点击数867  更新时间:2010/10/19 11:46:17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下发通知,经市法制办同意,决定对城区首期住宅(居民新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暂定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8%。

    根据城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测算的具体交存数额为:建筑物层数为6层及以下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建筑物层数为7至17层的每平方米交存92元;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交存104元。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仍按原标准(即购房款的2%的比例)执行。每年第一季度,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前一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对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进行适当调整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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