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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作者:孙鹤 韩雪洁…  文章来源:吉林日报  点击数1051  更新时间:2010/10/19 12:46:57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日前,长春市下发通知,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长春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伤残津贴较调整前标准的最高增幅超过了85%。

  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9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1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14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06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987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及支付资金渠道。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26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0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761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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