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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契税新政细则 芜湖契税新标准出台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365地产家居网 点击数1067 更新时间:2010/10/25 14:13:28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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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日前安徽省财政厅出台了相关购房契税调整政策实施细则。HOUSE365在获悉这一政策后,第一时间采访了芜湖市房地产交易大厅契税窗口相关负责人,详细了解了芜湖对于契税细则的执行落实情况。 据契税窗口负责人介绍,目前芜湖市已经全面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契税调整的政策。具体执行标准是:对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一律按4%征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同时废止了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相关规定。对于之前《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契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目前尚不能确定,365地产家居网将持续追踪,欢迎您继续关注。 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契税窗口负责人表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如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对于纳税人提交虚假保证书、骗取税收优惠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调整后的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即凡2010年10月1日以后(含2010年10月1日)签定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契税窗口负责人同时提醒广大购房者,2010年10月1日以前签定的购房合同,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否则将执行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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