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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臭名昭著的贸易标准!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12  更新时间:2010/10/27 10:33:02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据商务部新闻办公室消息,2010年10月26日,中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京共同举办337调查研讨会。据数据显示,我国已连续6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重要议题。为深入开展中美经贸合作,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交流,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中美337调查研讨会上,双方就“337调查”与中美双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了讨论。
    据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钟山介绍,在应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案件”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受应诉时限和资金实力限制,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希望中美双方能够通过政府、企业和法律界的交流,加深了解,深化合作,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帮助两国企业维护各自的正当权益。

国家标准评论:
    何为“337调查”?想必大家不会感到陌生。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侵犯在美注册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并可采取排除令、禁止令等措施,限制被认定侵权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近年来,我国企业频繁遭遇美国337调查。据数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涉及我国对美出口产品的“337调查”数量逐年上升。我国已连续6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仅今年1月至10月,已有16起337调查涉及中国出口企业。
    为什么“法令中的一项条文”会有如此大的威力?337条款“致命性”的威力在于:彻底、永久地拒绝一个企业产品的进口;范围是“辐射性”的:一国的所有同类产品均会受到牵连;同时还具有“闪电性”:立案后初裁的时间明确要在90天内作出,案件的审理一般不超过15个月。
    熟悉出口贸易的人大都会了解,不仅仅是美国,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在国家经济面临危机时,贸易保护往往成为当局摆脱困局的“杀手锏”,而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的“337条款”是其中的“翘楚”典型。对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公司,在经济危机下最好的转嫁危机的方式是透过所谓的知识产权维权来收费和排除竞争对手。对正在崛起的中国经济来说,作为屡试不爽的贸易保护手段,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依然是美国最主要的“337调查”的重点目标国。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只有掌握了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才能真正在出口贸易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层面上,我国有必要必须做好研究和实战准备,要利用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从根本上改变被动应诉的局面。因此,对国际贸易标准应加大关注和研究的力度,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我国在出口贸易中不必要的损失,维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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