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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托幼机构11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卫生标准 | |
作者:陈里予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871 更新时间:2010/10/28 14:53:0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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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届时,上海所有托幼机构将实行新的卫生标准。按照最新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同时,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是,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托幼机构内的卫生保健人员也有一定门槛。 根据新规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多项内容: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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