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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11月1日施行
作者:仲禾  文章来源:中华建筑报  点击数961  更新时间:2010/11/4 14:05:5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武汉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绿色建筑应有绿色设计方案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确定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的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颁发绿色建筑审查合格证书。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同时提交评价标志申报书、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

  按照绿色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办法》规定,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在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制订绿色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订包括施工管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
  《办法》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案并遵照实施。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武汉市政府将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太阳能热水一体化系统、太阳能光电一体化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水源热泵空调系统等在建筑中的应用、能效测评和宣传普及等工作。
  《办法》规定,生产、使用被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被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绿色建筑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志二星级、三星级证书的,建设单位可以向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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