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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标准通过审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797 更新时间:2010/11/8 8:43:5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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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织编制的《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于11月2日通过了专家审查。 该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统一了民爆产品的外观颜色,规范了警示语、生产单位及生产日期的标识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民爆产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有助于民爆产品品质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加强民爆行业的技术进步,是我国民爆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之一。 此项目于去年4月正式启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经过广泛调研、企业试点(不同产品品种生产企业)、征求意见、专家研讨等阶段,使《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既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也便于生产企业组织实施,同时本着实用、高效的原则降低了企业成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司长吴风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莅临标准审查会并做了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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