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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别“中药”化妆品,且看新规如何发威? | |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24 更新时间:2010/11/26 17:54:5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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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一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化妆品广告使用“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的审查要求》的提示文件。根据该文件显示,“中药的定义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药物。化妆品广告中化妆品名称不得含有‘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用语,如 ‘中药染发剂’、‘中药精华洗发液’等。” 然而据《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调查,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案的化妆品中,名称中含有“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描述词的共有六款产品,来自于五家国内外企业。致电名单上的国产化妆品公司后,记者得到的回复高度一致——对自家产品的中药名称可能违反最新化妆品广告规定完全不了解。更为不寻常的是,该涉嫌违规名单上的某化妆品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我从未听说过这个牌子,本公司也并不生产化妆品。一直都只是代理产品、担任中间商的角色。” 据了解,在新出台的提示文件中除了禁止产品名称中直接使用“中药”等词语外,还要求“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不得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如‘中药去屑’等。”若按上述要求来评定,目前国内工商部门注册备案的国内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旗下的产品总共有三十八款。照此推算,在产品功效及品类上的违规或不止上述的六款产品而已。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化妆品行业总是伴随着美丽的誓言。充斥人耳膜的是“看我七十二变” “今年二十,明年十八“之类的宣传,铺面而来的是美女淑女乃至萝莉的巨幅彩妆照,或美目顾盼,或红唇妖娆。新规的出台显然不能带来化妆品行业的大地震,即使是对以中草药为产品根本的企业,也不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正如上段所说,化妆品的广告其实可以不通过文字,而以画面等视觉表现来体现。对于某些知名度已经很高的企业,广告中突出原产地、用多组画面等技术性手段来表现并不难。广告语中的规制完全可以通过增加促销人员的编制,口头宣传中草药功效,大打人海战术来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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