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WTO就澳新苹果争端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作者:常雁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点击数770  更新时间:2010/11/30 14:12:22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0年11月29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澳大利亚影响新西兰苹果进口的措施”案(DS367)发布了上诉机构报告,报告编号WT/DS367/AB/R。

    在该份报告中,上诉机构支持了新西兰的绝大部分主张,即澳大利亚检疫措施违反了相关的世贸规则。

    2010年11月30日,新西兰贸易部长Tim Groser表示,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裁决对新西兰苹果出口无疑是利好消息,并对该裁决表示欢迎。Groser在一则声明中表示,“我们希望与澳大利亚合作,通过有效且持久的新西兰苹果准入方案来执行该裁决。”

    2010年8月世贸组织的裁决已经指出,澳大利亚以预防枯萎病、溃疡病以及蠓的害虫为由采取严格的检疫条件没有科学根据。

    该争端起源于1921年,当时,澳大利亚在发现苹果枯萎病后禁止新西兰苹果进入本国市场。新西兰在经过多年外交努力无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将澳大利亚诉诸世贸组织。美国、欧盟、日本、智利、巴基斯坦以及台湾地区以第三方的身份参诉。2010年8月9日,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新西兰可谓大获全胜。在新西兰起诉澳大利亚的17项检疫措施中,双方对其中的一项措施意见一致,对其余16项措施各执一词。专家组审理认为:这16项措施没有根据《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这些措施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这16项措施中的13项害虫预防措施超过了“合理保护水平”,造成不应有的贸易限制。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