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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拟规定烟草制品标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845 更新时间:2010/12/2 14:30:43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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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标准计量管理局2010年9月28日发布了G/TBT/N/BHR/210号通报。标题:烟草制品 该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1415“Almeassel烟草制品”第5条和第6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产品应包装在不吸收内容物并且不损失水分的容器中(玻璃纸),容器应以密封包装材料包装。还规定包装净重不应超过250mg±5%。草案还规定了标签要求:产品名称(Almeassel烟草制品)及其商标(如果有),对于进口产品要求原产地及进口商名称地址;国际单位制包装净重;尼古丁含量;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有效期不能超过生产日期一年海湾标准规定的健康警告和警告图示;声明“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销售”。 该草案拟批准及拟生效日期: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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