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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规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的使用将采用新规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点击数1328 更新时间:2010/12/2 14:30:43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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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0日,加拿大宪报第二部分公布国内物质清单DSL修订案,关于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 1999)第3批挑战物质乙二醇乙醚醋酸酯(2-EEA) (CAS No. 111-15-9)将采用法案81(3)部分显著新活动(SNAc)的规定。 作为化学物质管理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内物质清单DSL将通过不断的修订,表明了CEPA显著新活动的规定适用于某些现有的化学物质。 当加拿大环境部或加拿大卫生部怀疑某种物质与显著的新活动有关,可能导致物质释放量达到法案64部分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标准时,DSL将需要进行修订。支持者希望制造、进口或者使用的物质其活性是在订单中注明的,需由其提供关于该物质充分的附加信息。 这部分附加信息将有助于环境部和卫生部在物质制造、进口或使用前对该物质的潜在环境和健康危害奉献进行评估。 关于2-EEA的最终评估结果是由于商业活动或者其它来源目前暂未导致该物质进入环境,因此并不满足法案64部分设定的标准。但是考虑到该物质的危险性,人们担心2-EEA的某些新活性没有经过法案的鉴定和评估,有可能导致该物质会达到法案64部分的标准。因此,对DSL进行了修订,2-EEA需满足法案81(3)部分SNAc的相关规定,要求除了在工业环境中用作溶剂、油漆、涂料或清洗剂以外,最新制造、进口或使用该物质的量每年超过100kg时,需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同时根据法案83部分的规定,在该物质进口前需通过生态学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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