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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18号公告 | |||||||||||||||||||||||||||||||||||||||||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1922 更新时间:2010/12/3 9:41:0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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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8号 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支持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挖掘吉林对朝地缘优势,拓展内贸物资北货南运渠道,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振兴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就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吉林省内贸货物从吉林珲春圈河口岸出境,经朝鲜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直航至上海、宁波口岸复运入境的运输方式。 二、拟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或认可文件; (三)填写准确完整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本公告仅适用于煤炭跨境运输。 四、煤炭出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出具相关检疫证书,不对煤炭实施检验检疫;煤炭复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上述证书接受报检,并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不对煤炭实施检验检疫。 五、跨境运输的煤炭应自吉林珲春圈河口岸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运至上海或宁波口岸;逾期运抵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进口煤炭,应依法办理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手续并接受检验检疫,同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取消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资格。 六、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内贸货物出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七、如个案突破上述规定,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八、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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