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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计川:须警惕低碳标准向贸易标准演变
作者:人民网-经济频道  文章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点击数2944  更新时间:2010/12/3 11:28:17  文章录入:wml  责任编辑:wml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一次低碳论坛上,人民网记者采访了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宗计川。他表示,对未来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路径的判断,只能基于现实的观察并根据历史上类似组织的发展路径来进行推演。从低碳经济提出的经济背景、各国政府的立场原则以及对低碳经济本质的分析来看,低碳经济本身具有很强的策略性,是一种国际间协调的策略工具。而这种工具发挥作用有赖于标准的建立,一旦标准建立,必然会出现赢家通吃(winner-for-all)的现象,国际上这种事例屡见不鲜。因此,对于中国目前而言,需要研讨低碳经济可能的演化路径并进行针对性的布局。

  宗计川指出,低碳经济演进路径如下: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边与多边协定――低碳标准(包括生产与消费标准)――具有约束力的多边低碳合作组织,其最终的演进方向是贸易。各个步骤之间相互关联,但在实现时间上可能会并行出现。具体的,通过利益的驱动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体加入,实现多数派独裁国际结构,从而压制组织外国家和政体。在这个过程中,小国必然采取免费搭车的策略,而联盟内收益的分配来源于联盟外国家的损失。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低碳标准确立。低碳标准可以大致上分为低碳消费标准与低碳生产标准,对于前者,主要涉及到消费模式的选择。例如,倡导居民选择环保产品、购买低能耗的家电等等。消费标准现在基本上涉及到了各种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标准,下一步关注的重点是生产标准,即生产一件产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Jotzo和Pezzey(2005),Philibert(2005),Pizer(2005),Kolstad(2006)等人提出以单位产品排放量的形式(如生产每吨钢铁的排放量)来衡量一国的减排努力,实际上就是提出的一种低碳生产标准。一旦这种低碳生产形成标准将会立即转变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除了可以借口环境保护为由开征“碳关税”外,低碳标准也可以变成非关税壁垒。

二是各种区域间合作协议、框架以及各种针对低碳发展的基金开始规模化出现。这个趋势已经比较明显,而目前这些合作框架、各种基金安排都会成为日后国际间正式制度安排的基础。Murase(2002a)建议2012年后的未来体系需要包括诸如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巴西、印度尼西亚、南非和尼日利亚等关键国家和集团。

  哥本哈根会谈充分暴露了目前国际上对待低碳经济问题的不同立场和政策,矛盾冲突出现的同时,区域合作的机会与可能也在增强。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八国集团和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对话以及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的参与者;在双边方面,中国与欧盟、印度、巴西、南非、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机制。

  从目前的国际态势来看,中国与俄罗斯、印度、巴西、日本、澳大利亚、东南亚各国之间合作大于竞争。因为,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金砖四国”在应对发达国家策略性利用低碳经济这一“大棒”方面,利益相似,都有动机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以增强其在低碳经济国际间对话中的能力。而且这几个国家属于重化型产业结构,碳排放的密度较高。而且,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远没有完成工业化的进程,重化型产业结构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关系到“金砖四国”的切身利益。

  因此,“金砖四国”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外,设立低碳经济发展互助基金、探讨技术转让协议、合作减排交易机制等问题,从整体上提升参与全球低碳问题对话的能力。此外,目前中日的合作主要集中在CDM领域,应该突破这一合作框架,由企业间的合作变为国家间的战略合作。

  三是尽管在目前征收碳关税并不符合WTO关于贸易自由化的相关规则,但在低碳态势下,以环境保护为名,通过修改WTO的相关规定,行贸易保护之实,这成为近期需要重视的一种发展倾向。WTO中多边国际环境协议及有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法规中,已经要求出口国的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些环境保护的要求,则允许进口国对这类产品的进口加以限制。

  在过去20年,无论是GATT还是WTO,总的指导思想是实现贸易自由化,而在环境问题上的限制较少,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环境标准的制定问题,但环境问题正在逐步被重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在贸易领域磋商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国内法案,并提出应该结合低碳标准来修改相应的WTO规则,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是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建立全球性低碳减排合作组织,带有强制性,其作用、组织架构和谈判进程类似于世界贸易组织(WTO)。Kanie(2006)认为尽管目前《京都议定书》依然是世界减排体系的核心,但最终还是需要建立一个有广泛国家参与的网络体系。Murase(2005)提出:应该仿效WTO/GATT体系制订实现排放目标的框架。而Esty(2001),Murase(2002b)则呼吁建立一个自身包含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制度――世界环境组织,以此规范和协调各国之间的减排以及因减排而导致的贸易争端问题。

  从长期来看,这个问题应该引起中国足够的重视,要防止被边缘化。从低碳减排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分析,类似组织的建立不可能没有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任何纯发达国家间的国际协定或组织不可能有效地完成全球低碳减排的目标。尽管,目前还不能肯定这类全球性、带有强制约束性组织一定会在哪个时间建立,但从国家层面而言,积极准备和应对是必要的,积极建立和参与多边框架合作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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