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0]21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56-2010。其中,同意将第1.0.4、3.0.3、3.0.11、4.4.3、4.4.9、4.5.8、5.0.1、5.0.2、7.0.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1.0.4 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成品住宅交房。
3.0.3 保障性住房的所有装修材料和配套设备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低污染、低能耗、高性能、高耐久性产品。所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的相应标准。
3.0.11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装修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装修中不得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改变公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住宅装修不得降低建筑设计的节能标准。
4.4.3 厨房内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必须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4.9 厨房装修设计和施工中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4.5.8 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若没有自然通风,应设置集中排风道并安装与之连通的换气扇。
5.0.1 新建廉租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应达到表5.0.1中“Ⅰ级标准”的要求。
5.0.2 新建公租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应达到表5.0.1中“Ⅱ级标准”的要求。
表5.0.1 保障性住房的套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表
序号 |
项 目 |
配置及选用材料 |
Ⅰ级标准 |
Ⅱ级标准 |
Ⅲ级标准 |
1 |
户门 |
普通防盗门 |
普通防盗门 |
高级防盗门 |
2 |
居室墙面、天棚 |
水性内墙涂料 |
内墙乳胶漆 |
内墙乳胶漆 |
3 |
踢脚线 |
水性内墙涂料 |
玻化砖或成品踢脚线 |
玻化砖或成品踢脚线 |
3 |
居室地面 |
瓜米石地面 |
玻化砖或强化木地板 |
玻化砖或强化木地板 |
4 |
套内房间门 |
普通门 |
套装门 |
套装门 |
5 |
窗台 |
水泥、预制水磨石 |
国产大理石 |
人造石材或国产大理石 |
6 |
窗帘盒 |
无 |
无 |
简装窗帘滑轨或窗帘杆 |
7 |
给水及热水管线 |
PPR管 |
PPR管 |
PPR管 |
8 |
阳台地面 |
瓜米石地面 |
防滑地砖 |
防滑地砖 |
9 |
外窗及封阳台窗 |
塑钢窗 |
塑钢窗 |
塑钢窗 |
10 |
建筑首层防盗栏 |
铁质护栏 |
不锈钢护栏 |
不锈钢护栏 |
11 |
厨卫地面 |
防滑地砖 |
防滑地砖 |
防滑地砖 |
12 |
厨卫墙面 |
瓷砖满贴至≥1800mm高 |
瓷砖满贴至吊顶上方100mm |
瓷砖满贴至吊顶上方100mm |
13 |
厨卫天棚面 |
无 |
铝合金扣板吊顶 |
铝合金扣板吊顶 |
14 |
厨房灶台 |
砖砌灶台满贴面砖 |
整体橱柜 |
整体橱柜,灶具安装到位 |
15 |
厨房橱柜 |
砖砌操作台满贴白瓷砖(含成品陶瓷洗涤池) |
整体橱柜、不锈钢洗涤池 |
整体橱柜、不锈钢洗涤池 |
16 |
厨房吊柜 |
预制钢筋混凝土柜体并砌入墙体,内外满贴白瓷砖 |
整体吊柜 |
整体吊柜 |
17 |
卫生洁具 |
节水型蹲便器、洗手盆 |
节水型蹲便器、洗手盆 |
节水型坐便器、洗手盆 |
18 |
水暖五金件 |
节水龙头、节水淋浴器 |
节水龙头、节水淋浴器 |
节水龙头、节水淋浴器 |
19 |
水电管线 |
暗装 |
暗装 |
暗装 |
20 |
灯具 |
节能灯具 |
节能灯具 |
节能灯具 |
21 |
燃气热水器 |
无、预留安装位 |
无、预留安装位 |
有,安装到位 |
22 |
抽油烟机 |
无、预留安装位 |
无、预留安装位 |
有,安装到位 |
23 |
卫生间浴霸 |
无 |
无,预留位置 |
有,安装到位 |
24 |
厨卫排风扇(如果需要) |
有,安装到位 |
有,安装到位 |
有,安装到位 |
25 |
空调机 |
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排水系统PVC管统一安装 |
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排水系统PVC管统一安装 |
全部设备安装到位 |
26 |
本表未提及的其它项目 |
达到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及本市相关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及本市相关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及本市相关标准 |
7.0.2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减少或改变建筑设计中消防、疏散口的数量及位置,不得改变疏散通道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