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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重庆市《跨越式施工支架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点击数1080  更新时间:2010/12/28 14:37:0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建标标备[2010]21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跨越式施工支架技术规程>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57-2010。其中,同意将3.0.54.5.35.3.46.1.16.1.56.5.18.1.48.1.58.1.68.2.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跨越式施工支架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跨越式施工支架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0.5 跨越不同类型道路的净空及限速要求按表3.0.5规定采用,同时应满足道路管理的要求。

3.0.5  跨越不同类型道路的净空及限速要求

跨越道路类型

人行通道

支路或小车专用低速通道

支路或大车低速通道

次干路

主干路

快速路

净高 (m)

2.50

3.00

4.50

4.50

4.50

5.00

净宽 (m)

满足既有道路或桥面净空宽度要求

安全防护带宽度 (m)

0.20

0.30

0.50

0.50

0.50

0.75

限速(km/h

10

10

20

40

60

注:跨越特殊道路的支架应进行专项设计。

4.5.4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可能发生的偏载以及风荷载等作用下的抗倾覆稳定时,稳定系数应不小于1.3

5.3.4万能杆件梁应满足如下要求:

万能杆件节点应与立柱支点中心(或立柱横向分配梁支承点)对应;梁片之间应设横向联结系,模板支架分配梁应布置在万能杆件桁架的节点位置。

6.1.1 支架安装与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对于承重跨越式支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6.5.1 拆除作业前,施工管理人员应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5  6级及以上大风、雷电、大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时,严禁进行支架搭设和拆除作业。

8.1.4安全警示及交通标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应在支架前方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等有关规范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设置限宽限高门架。根据需要采用交通标志、标线和隔离设施渠化车道;

2   应设置夜间交通安全警示灯;

3  应沿通道设置照明设施、轮廓标、突起路标。车行道照明设施不得侵占通道净空;

4   应在支架前端设置一定数量的防撞砂筒、混凝土块等防撞设施,并在支架前端立柱(面)上设置立面标记。

8.1.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支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

8.1.6 支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结构构件;修改施工方案必须报请原方案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2.3  在采用跨越式支架施工的过程中出现监测参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实施交通管制。只有在查明原因或采取相应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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