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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点击数687  更新时间:2010/12/29 15:40:10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9号

  2010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式收到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佳木斯阳光生化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在2009年、2010年1月至6月干玉米酒糟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45150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0年12月2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1年12月2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2年6月28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4

  传真:86-10-6519841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65197586,65198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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