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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青海省《青海省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点击数2000  更新时间:2010/12/30 14:37:5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建标标备[2010]21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青海省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青建科函[2010]2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60-2010。其中,同意将1.0.41.0.63.0.74.3.14.3.26.1.16.2.17.0.17.0.47.0.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青海省地方标准《青海省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地方标准《青海省被动式

太阳能采暖工程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1.0.4在既有建筑上增加或改造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1.0.6采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物改造工程,其建筑物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不应低于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3.0.7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的热工与节能设计必须符合所在气候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4.3.1围护结构节能构造中,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877-2010,第4.2.3条中严寒(A)区之规定执行。

4.3.2围护结构建筑构造中的保温设计,应按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344-2005为标准。

6.1.1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建筑的施工应满足国家和青海省现行施工规范的要求。

6.2.1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减小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7.0.1 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以前,应进行调试。调试应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不具备使用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延期进行。

7.0.4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0.6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的施工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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