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0]219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备案内容的请示》(沪建交[2010]116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61-2010。其中,同意将第3.0.1、5.1.1、5.4.2、5.5.4、5.6.1、5.8.3、7.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上海市地方标准《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现场施工
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3.0.1 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并落实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5.1.1 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
5.4.2 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实施:
1 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
3 物资、设施、设备和检测器具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
4.建立必要的安全验收标识。未经安全验收或安全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工序或投入使用。
5.5.4 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5.6.1 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
5.8.3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配合查清事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教育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7.0.1项目部应及时、真实的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并有效保存至工程竣工之日起以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