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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 施工图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含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料的厚度、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保温砌块强度等级)、燃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护层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及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接面积、粘接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的规格、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4.2.16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5.2.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含防火隔离带),其厚度、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的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建筑外门窗的传热系数、抗结露因子和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以及中空玻璃的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水平防火隔离带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料的厚度、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保温砌块强度等级)、抗拉强度、燃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维修;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1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10.2.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冷(热)计量、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的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风量调节、计量、自动控制装置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检修;
5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5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必须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系统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11.2.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1.2.11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表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
检测项目 |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
1 |
室内温度 |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 |
2 |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
0.9~1.2 |
3 |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
≤0.5% |
4 |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
≥0.92 |
5 |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
≤20% |
6 |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
≤10% |
12.2.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复验。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电缆的导体》GB/T 3956的规定。
13.2.6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0.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