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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52号公告 | |||||||||||||||||||||||||||||||||||||||||||||||||||||||||||||||||||||||||||||||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点击数1969 更新时间:2011/1/11 9:18:2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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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52号
关于批准续延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将批准续延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延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资格的名单 (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不来梅有限公司(CCIC BREMEN GMBH);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马赛有限公司(CCIC MARSEILLE EURL); (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伦敦有限公司(CCIC London Company Ltd.); (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CCIC CANADA INC.)。 二、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人员名单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不来梅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马赛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伦敦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西班牙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
三、经批准续延资格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四、批准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再次提出续延申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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