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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2010年第5期) | ||||||||||||||||||||||||||||||||||||||||||||||||||||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650 更新时间:2011/1/12 8:43:0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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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第四季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开展了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按照行动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搜索引擎的监测,发现违法链接网站责成企业进行整改。近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12家网站(见附件)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经核实,这些网站假冒或伪造开办单位,通过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疗效进行虚假宣传,有些网站还含有“性暗示”等低俗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网站依法移送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为了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现将违法网站予以警示公告。消费者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http://www.sfda.gov.cn/WS01/CL04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网上向个人销售药品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只能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必须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特此公告。
附件: 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网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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