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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C制度与原有3C制度的过度 | |
作者:中国保健协会 文章来源:中国保健协会 点击数895 更新时间:2006/10/16 10:48:30 文章录入:wangfang 责任编辑:wangf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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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未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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