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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提醒:美国拟对音视频产品实施能效法规
作者:姜雪丽 苏万明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2107  更新时间:2006/10/25 9:36:32  文章录入:wangfang  责任编辑:wangfang

 

  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国家质检总局17日发布消息,提请出口企业密切关注美国将对音视频产品实施的能效法规。 
 
  据介绍,近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布了TBT通报,美国将对音视频产品及其电源装置、数字电视适配器等三种产品分阶段实施能效法规(详见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网页http://www.energy.ca.gov/2006publications/CEC-400-2006-002/CEC-400-2006-002-REV1.PDF)。  

  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由于此三类产品均是我国出口重点商品,国家质检总局特别提请出口企业密切关注此项通报,积极参与评议工作。 

  据悉,依据该法规的规定,对音视频产品的能效要求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产品如电视机的视频及DVD录放机的被动待机功耗均不得超过3瓦等。 

  对电源装置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对铭牌功率小于10瓦的电源装置,要求空载功耗不得超过0.5瓦;铭牌功率在10-250瓦的电源装置,空载功耗不得超过0.75瓦;铭牌功率越高,要求达到的功率因数也越高。第二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所有的电源装置,要求空载功耗不得超过0.5瓦;对功率因数的要求也有所提高。 

  对数字电视适配器,2007年1月1日起被动待机功耗不得超过1瓦,开机功耗不得超过8瓦。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指出,该法规涉及的三类产品均是我国出口重点商品,以电视机为例,2005年出口金额达84.1亿美元,其中美国为主要的目标市场。 

  而对照国内产品的能效水平,以彩色电视机为例,根据2005年中国彩色电视机国家能效标准技术支持报告的研究成果,在253个测试样品中待机功耗的平均值为7.3瓦,待机功耗不超过3瓦的电视机产品比例仅为6%,而数字电视适配器待机功耗不超过1瓦的电视机产品为零,与美国的要求相距甚远。 

  质检总局建议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此项通报,积极参与评议工作,提高相关技术和标准水平,争取将该法规对我国出口的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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